首頁
1
營業規章2

營業規章

  • 首頁
  • 營業規章
  • 營業規章

華鈺光纖科技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一、 總則:本營業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二、營業項目:
1.本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利用一類電信業者機線設備,附加電腦及網路相關應用系統等軟硬體設備,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三、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1.檢附資費表(含裝機費、網路費)如附件一。

2.申請的對象、申請之程序、方式。
用戶租用本業務,用戶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二證件號碼及住址等資料,雙證件查核提出申請。
用戶如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該機關(構)公文書作為識別用戶身分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件號碼,於外國人申請時,指護照號碼及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認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自然人申請時,指身分證號及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

3.調整費用之條件:
資費調整變更時,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本公司並於網路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部分,變更前告知用戶;資費如有調漲時,而用戶不同意繳付新費率,可隨時終止契約,並辦理退費事宜。

四、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下列情形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五、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對用戶之賠償或補償方式:
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六、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發現係因客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酌收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3、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責責善後及賠償事宜。
4、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
5、用戶租用本業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近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用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租用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級額以月應繳租費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採半年繳、年繳者以此類推。
 

七、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
1.用戶在變更聯絡地址及電話時,應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
    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本公司服務專線:04-35099177;傳真:04-24517209。
    本公司電子郵件:waill.shery@msa.hinet.net
2.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於二週內給予口具或書面簽覆。
3.本公司對於債信紀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網路服務之權利。
4.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5.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超過14日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6.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A、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B、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C、有違反使用服務契約條款、相關法規命令或危害通信情事者。


八、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

本網站利用 Cookie 來執行網站服務並改善您與我們的互動。若您同意我們放置相關 Cookie 資料,繼續瀏覽讓本網站繼續為您服務。